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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4 15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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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阁下已成功持有所购买房产的股权钥匙,然而鉴于开发商家已经进入破产状态,此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尚未完全转移至阁下名下,因此阁下可能必须通过提交债权声明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阁下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若开发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即使您已支付全部房款并顺利接收钥匙,此时亦需拟写债务申报单,以此明确所述权利。

在破产程序规定中,债务人需对其名下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以偿还对应债务,而作为债权人,您也有必要依法申报个人所承担的各项债权,以便参与到相关资产的公平分配过程之中。

尽管您眼下持有房产钥匙,但鉴于开发者已然破产,相关住房产权未必已成功转至您的名下。

为了守住自身的权益,您可能仍然需要借助于债务申报来予以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非法吸收公众财产人公司会宣布破产吗

若某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付债务,并且其现有资产也无法完全偿还此类债务,甚至存在较严重的偿债困难,那么该公司便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有望通过破产途径来解决经营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公司顺利进入破产流程,投资者也未必能最终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投资者的受偿次序以及受偿比例将受到公司资产情况、负债状况、破产财产分配的先后次序与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尤其当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被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时,其受偿顺位往往较为靠后,投资者可能难以如愿获得足额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有可能承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名成立的刑责。

如果公司存在证据确凿的非法吸储行为,那么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恐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追诉。

概括而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标准,就有可能踏入破产清算的道路。

但是,投资者在破产清算环节中未必能够达到清偿目的,而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许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指控。

鉴于以上情况,对投资者来说,适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对企业而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自觉遵循合理合规的经营理念,防范并杜绝不法吸纳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无疑才是规避破产风险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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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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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分类不同: 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3、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4、权利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联营企业: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探讨 在企业经营运作的过程之中,倘若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构成了损害,相应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点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损公司可以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种行为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若被告人仅主张其保证关联交易经过充足的信息披露并已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条例规定的程序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此项异议。 其次,在公司未能采取起诉行动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历经180天以上成为单独持有或累积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邀请监事会或者那些未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同样地,监事自身存在上述情况的话,上述股东也有权利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或者那些未设置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再者,如果监事会、未设置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是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前述股东发送的书面请求后,置之不理又拒绝发起诉讼,抑或从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期满仍未行动,甚至因为情况紧迫、如若不能及时启动诉讼将可能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于是前述股东应当有权力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什么人批准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什么人批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物业公司合并应该注意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物业公司合并应该注意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有: 1、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应在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在债权人与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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